沈阳市狗证在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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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以下简称“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到住所地的区、县(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犬只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电子标识应当包含养犬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犬只品种、出生年月、免疫信息、犬牌号码等信息;

二、养犬人应当妥善保管养犬登记证、犬牌和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毁坏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

三、养犬登记证每年签注一次。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证签注截止日期前三十日内,携犬只到犬只免疫点接受免疫。免疫点出具免疫证明后,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和免疫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签注。签注的日期为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日期。逾期不签注的,按照未取得养犬登记证处理;

四、已经取得养犬登记证的,养犬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申请变更:

(一)养犬地、养犬人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及相关材料向养犬地的区、县(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养犬人将犬只出售或者送给他人饲养的,应当自出售或者送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养犬地的区、县(市)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变更手续,并承担变更前的养犬相关责任;

(三)放弃所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收容场所,并持养犬登记证到养犬登记地的区、县(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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